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4〕8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内国税外字〔1994〕8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10号)转发给你们,该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5月5日以内税外字227号文下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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