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47:0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4〕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4〕13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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