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44:38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5〕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地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地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5〕41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部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2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的《增值税纳税申请报》,已由区局统一印制,不久将下发各地,请注意查处,并尽快落实使用。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5〕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地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