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5〕5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税流字〔1995〕5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17号),本文自2009年2月27日起停止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以利于文件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各地务将对一般纳税人的检查情况于4月中旬上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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