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财税字〔1995〕5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财税字〔1995〕5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8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自治区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不再编制1994年度自治区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
二、对已列入自治区税务局下达的1993年度新产品,并已经自治区税务局审批,但末执行到期的,可采取通知规定的先征后返还的办法。
三、对虽已列入自治区税务局下达的1993年度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新产品,但末经自治区税务局审批的,可仍按原规定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采用通知规定的先征后返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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