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财税字〔1995〕57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内财税字〔1995〕57号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00号《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据我们了解,目前我区只有蒙古驻华领事馆、地点在呼和浩特市。有关其购买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具体事宜,请你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办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国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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