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43:1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5〕9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电力检修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电力检修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5〕94号
包头市、乌海市国家税务局:
包国税流字45号和乌国税流字46号请示已分别收悉。关于内蒙电力检修公司纳税地点的问题,经调查了解该公司设在包头,财务核算上是二级独立核算单位,主要业务系维修、检修费用由自治区电力集团总公司划拔,购买维修材料的进项税额均在电检公司核算。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为便于征管和企业核算、纳税,经研究,对内蒙电力检修公司在自治区西部地区发生的维、检修业务收入均在财务核算地包头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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