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5〕27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区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区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的通知内国税流字〔1995〕276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严格增值税的抵扣制度,加强对我区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起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定统一样式和格式,并负责印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分为四联和七联两类,四联发票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支付凭证,交收款人;第三联为抵扣联,抵扣税款凭证;第四联为记帐联,收购单位记帐凭证。七联发票前四联与四联发票相同,第五、六、七联为收购单位内部传递凭证。
二、收购发票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各级税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细则》及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税务部门内部要建立和健全对收购发票的领、发、存管理制度,并加强企业使用收购发票的稽核检查。
三、经区局研究决定,对收购发票按发票收费规定收取工本费。今年收购发票价格按印刷、包装、发送等费用计算,四联收购发票(50份为一本)每本区局收取4.00元;七联收购发票(25份为一本)每本区局收取3.60元。各地发售收购发票收取的款项,应按季及时汇到区局帐户(注明系收购发票款项)。开户银行:农行内蒙分行营业部,帐号:801009857。收款单位:内蒙国家税务局。第一次汇款时间为今年9月底。各地如不按规定上划发售款项、区局将在划拨经费中扣减。
四、对部分地区自行印制的收购发票(个别企业自行印制的收购凭证),如剩余较多的,本着节约经费的原则,可限期使用到1995年底,从1996年起应一律使用区局统一印制的收购发票。
五、各级税务部门应做好收购发票(个别企业自行印制的收购凭证),如剩余较多的,本着节约经费的原则,可限期使用到1995年底,从1996年起应一律使用区局统一印制的收购发票。
六、各级税务部门应做好收购发票用量的计划上报工作,明年的用票量应于今年11月底前报区局,以便及时印制、发送,保证供应纳税人使用。
附:全区统一收购发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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