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5〕39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国税外字〔1995〕39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根据通知规定,结合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内财国税字389号通知规定,抓紧对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抵扣情况测算分析,能否在1998年底以前抵扣完如何抵扣请将测算情况务于8月20日前报自治区国税局外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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