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属于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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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牛
问: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第(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坐席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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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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