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37:09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内财国税〔1995〕89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问题的通知
内财国税〔1995〕893号
呼市、包头市、赤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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