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34:3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6〕2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6〕2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发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下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流字565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流字566号),适用自治区境内的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涉外税务部门,请各地涉外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所辖企业的培训工作。以保证从1996年元月起实施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授一式三联填制。其中;申报联用于税务部门稽核、稽查爿:仔档;收执联经税务部门受理盖章后、退纳税人;记帐联由祝务部门的计会机构用作记帐凭证。具体填制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6号)以及有关附件执行。有关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填制,税款缴纳、发票管理、违章处罚、其他事项及企业纳税申报的核查管理均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核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明确部分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及有关税收法规执行。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需的表格资料由区局流转税处统一印发,由各地涉外税务部门与当地流转税科统一联系领取后所辖企业发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6号)已下发.从1996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申报表自19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各地涉外税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宣传培训工作.除集中宣传辅导外,要对主管增值税的税务人员和纳税企业的财会人员进行一次专门培训.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地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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