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34:2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6〕4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6〕4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67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项目累计数栏,填写自1995年年初截止到本申报期的累计抵扣比例;“抵扣税额”累计数栏按11×12项目填写;对专用发票可按总局规定的限额汇总登记,普通发票的汇总登记问题仍按自治区国税局内国税流字56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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