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内财国税字〔1996〕54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财国税字〔1996〕54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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