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32:59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内财国税字〔1996〕54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财国税字〔1996〕54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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