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6〕39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内国税流字〔1996〕39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10号)转发给你们,我区对属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有关增值税返还问题应比照本批复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56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
此复。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