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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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日,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9号),《公告》优化调整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规定,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优化调整的内容主要有哪些呢?
答:《公告》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规定进行了两方面的优化调整:一是要求税务部门及时完成管理类别评定工作。为确保守信企业及时享受优质服务,失信企业及时纳入从严管理,《公告》要求,税务部门应于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的1个月内,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年度评定。二是方便纳税信用修复企业重新评定管理类别。为鼓励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公告》明确,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企业,可及时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评定其分类管理类别,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的规定限制。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潍城区税务局
策划:李刚 丁齐
录制:郝静彤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李刚 丁齐
编审:朱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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