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6〕49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新华书店特殊货款结算办法增值税如何抵扣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新华书店特殊货款结算办法增值税如何抵扣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1996〕495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自治区新华书店反映,基层店向区外订货通过自制区书店承转的货款,因增值税发票开具单位(发货店)与收款单位(区店)不一致,当地税务机关不准抵扣其进项税额,一定程序上影响了企业的进货和经营。据此,我们进行了调查了解,参考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新华书店货款结算暂行规定》,考虑到新华书店贷款结算的特殊性,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基层店向区外定购的图书,其支付给自治区新华书店承转的贷款,可视为支付给发货单位(即专用发票开具单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各地应对此加强管理,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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