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内财国税字〔1996〕935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财国税字〔1996〕93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74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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