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内财国税〔1996〕95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预征增值税发电环节定额税率和供电环节征收率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预征增值税发电环节定额税率和供电环节征收率的通知内财国税〔1996〕954号
赤峰、哲盟、兴安盟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预征增值税发电环节定额税率和供电环节征收率的通知》(财税字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