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7〕3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延长期限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延长期限的通知内国税流字〔1997〕3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执行以来,对进一步加强我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促进小规模企业的发展,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此,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由税务部门(包括税务所、征收机关的局、分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至199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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