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6日
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公告的解读
2015年06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即意味着与其关联方发生了关联业务往来,无论该协议执行与否,均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是否应经税务机关审核?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无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将加强对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如果成本分摊协议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税务机关将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是否应进行补偿调整?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将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四、本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
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可以与其关联方就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集团采购和营销劳务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要另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如果交易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或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没有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或者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的,则企业分摊的成本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成本分摊协议条款反映了中国税务机关与国际税收管理接轨的趋势。这同时也给了跨国企业集团一个利用遵守新法规的相关规定来优化集团内部资源分配和解决相关税收问题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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