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2-6-9 18:21:01

热点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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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纳税人规范使用税前扣除凭证,今天小编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梳理了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几个热点问答,一起来看一下吧!
问题1: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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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
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
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按来源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问题2: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遵循哪些原则?企业进行税前扣除,除应保留税前扣除凭证外,还应留存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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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
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企业发生支
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应
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
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
等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问题3:我公司在2021年12月购进了一批原材料,款项已经支付,但是卖家迟迟未开具发票,该项目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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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在预
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
金额进行核算,但应在当年度汇算
清缴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4:(接上问)我公司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束时依旧没有取得发票,该项目支出没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以后取得发票,还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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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
得发票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
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
定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
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
限不得超过五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问题5:在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我公司取得的发票不合规,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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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
企业取得的不合规发票并且告知企
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
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
若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
的,企业应当按规定,自被告知之
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
实性的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问题6:(接上问)我公司去补开发票时,发现对方公司已经注销了,还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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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
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等
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
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应资料证实
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
除;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
符合规定的发票,也未按规定提供
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
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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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余姚税务
编辑:王庙卓
一审:孙士杰 二审:郑召稷
三审:俞斌 四审:周承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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