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7〕6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1997〕64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67号)转发给你们,要求各地对购买方向销货方在1997年1月1日后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资金(包括工资、管理费等)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检查,并依法补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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