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25:5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内财税字〔1997〕1140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7〕114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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