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8〕45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购进免税农产品发生的运费可否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购进免税农产品发生的运费可否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内国税流字〔1998〕45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全区税务稽查会议反映,各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发生的运输费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执行不一。为了确保全区税收政策的完整统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生产销售应税货物,在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除按农产品买价的10%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外,其购进时相应发生的运输费用也允许按7%扣除率进行抵扣。但运费的抵扣条件必须符合运输费用抵扣的有关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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