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2-6-8 04:25:21

扬州市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指南来了!带您快速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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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我市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具体执行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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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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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和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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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途径
在缓缴期限内,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填写《江苏省特困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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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时间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参保单位,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退回4月费款。对已征收的费款需要退费的,无需申请,由税务部门提供单位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职权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相关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时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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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缴期间,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登记部门以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认定参保单位缓缴资格;参保单位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为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参保单位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申请缓缴成功的参保单位,从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每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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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应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
(二)参保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提前结束缓缴,并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
(四)缓缴期限内,职工流动需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的、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六)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在申请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的月度之外,可继续申请享受我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政策。
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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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市税务局社保和非税科
编发:扬州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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