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2-6-7 01:30:09

泉城税?行动派|帮您理顺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的变与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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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对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和优化,自2022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按照新规进行单证备案。一起看看具体有哪些变化吧!
一、
备案单证种类发生变化
1.取消了出口货物装货单的备案。

2.将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修改为“国内运输发票”。

3.增加了3种需要备案的单证: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
二、
实行备案单证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化

取消了原有“视同出口货物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的规定。
三、
备案单证留存方式发生变化
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备案单证,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存放方式。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四、
备案单证保存期限不变
与原规定一样,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提醒:

1.无论采取哪种留存方式,都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

2.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4.备案单证虚假或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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