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18:2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9〕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价图书是否作进税转出处理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价图书是否作进税转出处理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9〕7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本文自2013年1月29日起全文失效。】
内蒙古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图书降价是否作进项税转出处理的请示》 (内新书计字81号)收悉,对所反映和请示的问题,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对各级新华书店经营的图书,因市场需求变化,调低库存图书价格,而打折销售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降价销售的图书所形成的损失其进项税不应作转出处理。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9〕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价图书是否作进税转出处理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