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18:1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9〕7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交通厅物资供应站系统内部调拨沥青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交通厅物资供应站系统内部调拨沥青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9〕78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内蒙古交通厅物资供应站纳税情况的报告》 (呼市国税流字129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内蒙古交通厅物资供应站系统内部计划调拨的沥青,虽属于价拨,但因该货物系用于自身公路建设,并属于上下级单位间的物资供应,费用在养路费收入下拨的工程款中列支,未直接从收货单位取得收入,收取4%的管理费仅为维持供应站人员工资,货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按照现行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货物销售定义不成立。因此,对内蒙古交通厅物资供应站系统,按上述供应形式和作价原则调拨的沥青,并用于自身公路建设的,仍暂不征收增值税;用于对外销售以及发生的其他业务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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