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17:5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9〕8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9〕85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本文自2013年1月29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区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65号)精神,凡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由于时间紧迫,区局要求各地抓紧落实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户数及电脑版专用发票使用量,并务于1999年11月底前将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区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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