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0〕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国税流字〔2000〕5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区局补充内容自2011年8月31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现行。
鉴于我区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较多,且其供应对象多为消费者个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我区暂定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经企业申请,旗县主管国税局审查批准,可暂不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但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供给普通发票。这类企业在销售环节可享受免税,但下一环节不得抵扣进项税金。此类企业一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各地必须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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