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15:58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0〕4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0〕45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2月12日,区局以内国税流字11号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号),同时明确我区2000年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抵扣仍报区局审批,并规定全区在11月15日之前一次性上报,区局视收入形势批抵。
区局对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采取全年一次性上报审批办法,其目的是为了与收入任务相衔接,并简化审批手续。但近S据部分盟市局反映,采取上述报批办法,会造成一些企业由于当年12月份实现的应纳税金小于全年应抵扣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从而形成留抵下年的问题,使当年应抵扣的税款得不到落实。
为妥善处理上述问题,保证抵扣政策的落实.经区局研究,现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盟市局上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抵欠请示的时限,原则上仍按区局内国税流字 11号文件规定执行;但对部分企业因实行全年一次性上报而产生的不足抵扣问题,可由盟市国税局在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视均衡入库情况随时上报区局审批。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加强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审核管理,严格核实基数,正确计算应抵扣税额,确保在2001年底前将企业留抵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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