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14:0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0〕7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0〕7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0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务于2000年7月25日前将抵扣情况电传区局(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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