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13:4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0〕8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有关饲料注释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有关饲料注释文件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0〕8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32号)转发给你们。区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流字54号)明确的对大豆粕、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及花生粕的免税亦暂缓执行。请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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