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10:2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1〕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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