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06: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2001〕13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函〔2001〕13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附件中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自2011年10月25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13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2001〕13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