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2〕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2〕3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请各地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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