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04:08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2〕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2〕4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在自治区境内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跨县市加油站,如何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区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另行明确。
二、为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本《管理办法》所附表格由区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使用。
三、本《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流转税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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