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02:5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2〕6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颗粒粕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颗粒粕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2〕63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赤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颗粒粕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饲料范围的请示》(赤国税综字2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21号)规定,享受饲料免税的粕类产品,其范围仅限于列举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等4种粕类产品。对你局请示的甜菜颗粒粕,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饲料产品免税范围,因此,对甜菜颗粒粕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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