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辅导】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知识介绍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一、征纳范围
(一)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具体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注意:广告设计属于设计服务。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二、缴纳义务人
(一)广告服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二)娱乐服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注意事项
注意:广告服务业的征缴范围不包括个人,而娱乐服务业包括个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三、应缴费额
(一)广告服务
广告服务应缴费额=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3%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 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注意: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得减除。)
(二)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 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纳税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同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现按季申报。
四、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第七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例1:如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销售额4万元(季销售小于6万元),应在第2栏次“免征收入”项目,填入本期“广告(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4.12万元。{含税销售额计算方法:4×(1+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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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大于6万元),应在第1栏次“应征收入”项目,填入本期“广告(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10.3万元。{含税销售额计算方法:10×(1+3%)=10.3 }
http://file.tax100.com/o/202206/02/740_1654173768826.png?width=372&size=89894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号)——第一条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四)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2021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执行到期,不再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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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顺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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