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2-6-2 20:42:48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解读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解读
为促进服务业特殊困难行业恢复发展,从税收角度助力企业纾困解难,3月3日,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以下称11号公告),明确了继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汇总纳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以及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三项支持政策。这三项政策都是以前实施过的老政策在2022年延续实施,为便于大家执行好、落实好上述政策,现就政策的核心要点以及前期执行中反映出来的一些热点重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关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关于政策背景和内容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时,为对冲税率调整对服务业纳税人的影响,总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阶段性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加计抵减额,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其中,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为1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提高至15%。自加计抵减政策执行以来,对降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税负起到了积极作用。考虑到服务业领域受疫情和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为支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纾困发展,报经国务院同意,加计抵减政策在2021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后,又在2022年原口径延续实施一年。
需要强调的是,这项政策的适用主体、加计抵减比例、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加计抵减方法等均未发生变化调整,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注意事项
该项政策为延续性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这里有三点需要说明:第一,纳税人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条件,可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方式申报办理,相关信息系统已升级完毕。第二,纳税人2021年已计提尚未抵减完毕的加计抵减额的余额,可以在2022年继续抵减。第三,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可以在执行期限内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也就是说,在政策文件发布前(2022年1-3月),纳税人已发生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2年的任意申报期补充计提,无需追溯调整前期申报。第四,加计抵减政策仍是一项阶段性税收优惠,有明确的政策执行期限。按照现行规定,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也应停止抵减。
案例1:某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该纳税人2019年6月加计抵减额的期初余额为10000元,一般项目可计提加计抵减额50000元,由于4月份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转出,当期需要调减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70000元。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答: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根据当期加计抵减情况,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相关列次。其中,“期初余额”列填写10000元,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50000元应填入“本期发生额”列中,当期调减的加计抵减额70000元应填入“本期调减额”列中。本行其他列次按照计算规则填写,即“本期可抵减额”列应填入-10000元,“本期实际抵减额”列应填入0元,“期末余额”列应填入-10000元
案例2: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月销售咨询服务,涉及销项税额30万元(税率6%),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万元,那么4月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
答: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依据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纳税人在4月的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称《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5×10%=2.5(万元)。
《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0+2.5-0=2.5(万元)。 由于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30-25=5(万元)>《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所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2.5万元。 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30-25-2.5=2.5(万元)。
以上各栏次均为“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二、关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一)关于政策背景和内容
考虑到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并承担着疫情防控保运保供的重要职责,报经国务院同意,2020年4月,我局曾会同财政部联合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暂停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23号)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实行跨省汇总纳税的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考虑到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尚未完全从疫情影响中恢复,为进一步缓解其资金压力,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再次对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即1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同时明确,对铁路、航空企业2022年2月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二)关于注意事项
需要强调的是,第一,该项政策的实施不涉及信息系统调整。第二,这是一项阶段性支持政策,政策执行到期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继续预缴增值税。第三,这项政策仅涉及对纳税人的预缴事项暂停预缴增值税,而纳税人发生的应缴纳增值税的事项,应继续照章缴纳增值税。第四,请各基层税务机关逐户通知到纳税人,对此前应暂停已预缴的增值税,可按规定申请退还。
三、关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关于政策背景和内容
为积极应对新冠疫情,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我局配合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阶段性疫情防控税费支持政策,其中包括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并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考虑到公共交通运输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目前经营面临较大困难,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全年将继续实施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税增值税政策。即1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同时明确,对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缴纳的增值税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款。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二)关于注意事项
需要强调的是,第一,这项政策内容和执行口径与2020年执行的疫情期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完全相同,涉及的信息系统调整、减免税统计核算准备等也已全部完成。第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不限制适用主体,不加设免税条件,只要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自主申报免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在36号文件里是有明确定义和具体范围的,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请大家对照文件执行。第三,该项政策追溯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在政策文件发布前纳税人已就此缴纳的增值税款,是退还给纳税人,还是抵减纳税人以后期间的应缴增值税,应充分尊重纳税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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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顺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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