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00:1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3〕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液氨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液氨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2003〕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本文自2017年8月30日起全文失效。】
赤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液氨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赤国税综字4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51号)规定,液氨产品不在“化学氮肥”列举范围之内。因此,对液氨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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