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3〕6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3〕68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17号),本文自2009年2月27日起停止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执行情况,请各盟市局务于每月征期结束后2日内上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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