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57:0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3〕17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3〕17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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