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3〕6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3〕6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17号),本文自2009年2月27日起停止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1144号)明确:“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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