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3〕6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3〕61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本文自2013年1月29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1324号)中明确:“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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