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3〕14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3〕146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号),本文自2008年1月9日起停止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免税饲料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1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征免税管理,完善饲料产品免税认定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经研究,现将饲料产品的免税审批办法重新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检测范围
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只对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三大类饲料进行检测。
二、免税饲料的检测要求
(一)对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属于第一条所列的三类饲料范围之内的,在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应出具自治区国税局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二)为确保享受免税照顾的饲料产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对经批准免税的饲料产品,我区暂定每两年复检一次。
(三)为了从技术上保证饲料产品的检测质量,并统一规范饲料产品的检测工作,对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检测机构,我区统一确定由内蒙古监察所负责。对其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律不予认可。
内蒙古饲料监察所地址:呼和浩特市乌达路南端消防队对面西100米处,电话:0471-4910905(所长室)、0471-4911217(业务室),邮编:010020。
三、免税饲料的检测程序
(一)按照本通知第二条(一)款规定,申请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生产企业,首先要向当地方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制《饲料产品初(复)检申请表》(式样附后)。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和饲料采样方法随机抽取饲料样品,装包密封并加盖公章后,送自治区饲料监察所进行技术检测。在实物送检的同时,填制《饲料产品免税检验初(复)检抽样登记表》(式样附后),分别报送饲料检测机构和盟市及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饮料监察所须在收到送检样品和《饲料产品免税检验初(复)检抽样登记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一式三份的检测报告。其中;一份由检测机构存档,一份送自治区国税局备查,一份企业存查。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的格式,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21号)规定,标明饲料类别以及每类饲料所要求的检测内容(见附件一)。
(二)按照本通知第二条(二)款规定,应当复检的饲料生产企业,在免税到期前30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下达《饲料产品初(复)检申请表》,并派员按照上款规定到企业抽样送检。对由于企业原因,不能按时抽样的,从免税期满之日起,停止免税;对由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而延误了抽样,影响了企业正常免税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免税饲料的分户登记备查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受检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必须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检测机构提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四)对需要进行实地检测的饲料产品,由自治区国税局委托监察所实地取样检测。
四、免税饲料审批程序
(一)对单一大宗饲料和混合饲料由盟市国税局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免税请示及相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批复。
(二)对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复合预混料三类饲料产品由自治区国税局根据《饲料产品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经审核后批复。
(三)对经销饲料产品的商业企业,其免税饲料的确认,由企业所在地旗县级国税机关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免税文件(复印件),并与有关进货凭证核对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免税饲料分类目录
2、《饲料产品初(复)检申请表》
3、《饲料免税检验初(复)检抽样登记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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