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出函〔2004〕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3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