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49:5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4〕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行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行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2004〕29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呼市国税流字62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其货款不论是由委托方直接收取,还是由拍卖行收取后转交给委托方,拍卖行均应按照向买受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拍卖行受托拍卖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征税或免税。
三、拍卖行受托拍卖的货物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应由所在地县级主管国税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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