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47:0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4〕6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分级抵扣等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分级抵扣等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4〕6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增值税征管,区局下发了《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缴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国税流字130号),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盟市分公司(配送中心)和区分公司直属企业纳入增值税预征范围,并将部分盟市分公司(配送中心)系统2003年末留抵的增值税,作为区分公司本部一级核算后的留抵税额,由区分公司统一申报抵扣。但从一季度的运行情况看,由于各地汇总上报的留抵税款较大,区分公司各月应缴增值税均反映为负申报,而且这种情况要持续较长时间。为体现税收合理负担原则,经研究,对留抵税款的处理作以下适当调整:
一、将已划归区分公司统一留抵的增值税按50%比例重新分配抵扣(具体数额见附件),八拜油库留抵的增值税由区分公司本部清算抵扣。
二、各盟市分公司(配送中心)、旗县经营部(加油站),在期初留抵税金抵扣期内,仍按照应税销售收入(不含税收入)和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应缴增值税。但在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依预征率计算的应缴增值税抵顶所分配的留抵税金,当期抵顶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直至抵顶完毕。同时在上报的《预缴增值税情况统计表》中应注明“抵交期初留抵税金”金额。
三、为做好期初留抵税金抵扣完毕实现“预缴增值税”当月税款缴纳工作,盟市分公司(配送中心)、旗县经营部(加油站)按照规定预征率计算的增值税额,扣除留抵税金后的差额,申报缴纳预缴增值税。计算公式:
预缴增值税额=当月销售收入×预征率—留抵税金余额
此规定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在对所分配的留抵税金全部抵顶完毕后的次月,恢复按照规定的预征率正常计算缴纳应预缴的增值税。
四、关于部分地区反映预征率偏低的问题,区局将在期初留抵税金抵顶完毕后,根据全区石油系统实际税负情况统筹考虑。
附件:2004年初“增值税留抵税金”分级抵扣表
2004年初增值税留抵税金分级抵扣表
单位:万元
序号—单位—2003年末留抵确认数—按50%比例分摊
1—呼盟公司—528—264
2—兴安盟公司—358—179
3—通辽公司—370—185
4—赤峰分公司—1355—677
5—锡盟分公司—641—320
6—乌盟公司—465—232
7—包头公司—111—55
8—鄂尔多斯—193—96
9—巴盟公司—363—182
10—乌海公司—184—92
11—阿盟公司—117—58
12—八拜油库—341—0
13—区公司(本部)—966—0
合 计—5992—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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